商标申请被驳回的唯一救济途径,权利行使最大化—金正立方代理台湾品牌驳回复审成功
案例: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下发的关于3920186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依据《中化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评委裁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复审商标由“”和“
”组成。而引证商标是“
”二者商标的图形也有明显差别,第二部分为英文“
”。二商标不能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复审商标应当被予以核准。
(中间理由略)
综上:
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显著性、便于识别是它的基本特征。通过上述分析,申请复审商标本身具有独创性、显著性和识别性。而且该商标已在美国、意大利、台湾、香港等地分别进行了注册,其产品销往国际市场,已经持续使用并投入了巨大的广告资源,在同行业内已经形成较大的影响,已经有了固定的消费人群和大批长期合作的客户。如果申请复审商标的驳回理由不成立,申请人前期对申请复审商标相关的宣传将毁于一旦,直接导致申请人在该商品服务项目上的权利丧失殆尽,不利于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而且申请复审的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图形也没有任何关联,申请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核准。类似的商标同样的理由都获得了批准,申请复审商标的被驳回显失公平。
鉴于此,驳回复审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注册,并通知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在公告期满后,申请人如愿取得了“3920186”号商标注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