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第4359432号注册商标“”的权益人新加坡航空公司(以下简称新航公司)以模仿该公司注册商标为由,对晋江市百威服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威公司)的第3154325号图形商标提出上诉申请。日前,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裁定,新航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核准百威公司第3154325号图形商标注册。百威公司近日已获得商标注册证书。
据悉,为了自创品牌,同时让商标与企业名称达到统一,百威公司不仅注册“百威”文字商标,同时也设计了“飞鸟”的图形商标,并于1986年、2002年等向商标局提出多件关联性注册申请的商标。在2003年中旬的公示期间,新航公司对该商标提出了异议,认为百威公司的图形商标同该公司“”注册商标近似,是对该公司注册商标的模仿,易使消费者造成混淆。
百威公司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称,在最初的商标申请之前(1986年),根本不知道新航公司“”商标的存在,百威公司的图形商标是公司的智慧结晶,体现了福建省的地理位置和百威公司的经营理念;也阐述了我们的企业文化,我们始终坚持做企业如同做人一样,要有百分百的正义、要讲信用,要让品牌威名远洋。至此,我们的中文品牌叫做“百威”,我们希望我们的品牌形象大气、稳重,像展翅的鹰一样自由飞翔,业务开展到每个角落,属于行业之中的领头羊。至于模仿其他公司商标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因此,百威公司全权委托金正立方律师处理此事,并于2004年7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向北京高院等分别提出商标异议答辩理由。
经过审理,北京市高院等认为虽然百威公司的图形商标与新航公司“”商标都是飞鸟图形,焦点问题仅限于被异议商标是否侵犯了新航公司现有的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新航公司主张的在先权利为著作权,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新航公司在商标评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即著作权的权利归属不明确。本案中,新航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使用了涉案的飞鸟图形,尚不足以证明该图形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在此情形下,新航公司关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又因,二者行业具有区别明显的特征,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新航公司无法证明百威公司图形商标是对新航公司商标的仿造及模仿,其上诉请求北京高院不予支持异议理由不成立。
收到商标注册证书的负责人表示:“虽然新航公司是国际航空知名企业,但商标对于我们而言,同样是不可或缺的无形资产,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百威公司因为商标异议纠纷而被耽误了4年,现在我们要好好利用这件商标,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帮助。”
有专家指出。相较于2003年至2010年晋江知名企业(如劲霸、柒牌等)商标多次遭到海内外企业或个人恶意抢注的现象,现在晋江企业被抢注的个例很少;晋江是品牌之都,更要注重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加以保护,即使是与国外知名品牌发生纠纷也不能轻易放弃。面对他人的侵权,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维权,运用国际通行的法律手段就是一个选择。
3154325号 43594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