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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xi常见问题

 一、常见问题:

商标:
问:自然人如何申请注册?
如果您想申请商标注册,则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范围与申请商品一致或概括,把您需要申请的商标图样和所选的商品提供给我们,就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了。
问:为什么要及时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申请日期的确立对商标注册能否成功至关重要。若因别人早一天申请,将导致申请人的知识产权或前期品牌的巨大投入付之东流。
由于晚了几天、一天、甚至是同一天,最终没能取得商标权的先例比比皆是。
问:什么是组合商标?
组合商标是指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六要素中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
组合商标注册后应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对待,不可以更动其组合或排列,不可以擅自改动某一部分。
组合商标综合了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三维商标或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的不同特点,各具文图色型,形象生动,引人注意,易于识别,便于呼叫名称等特点,所以得到了普遍而广泛的使用。
问:申请人如何创驰名商标?
从制定企业商标战略和策略入手,搞好企业形象策划,制定科学的实施方案;
始终抓住质量这个根本,稳定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扩大销售区域,建立信息网络;
突出商标的广告宣传,把有限的宣传费用用足、用好;
打假防伪,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信誉和企业形象;
注意积累各种资料,分类保存;
开拓国际市场,并相应地进行商标国际注册;
建立健全包括商标管理在内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章立制,把商标管理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议事日程。
问:公司破产成立了破产清算组,想转让商标可以吗?
可以,以破产清算组的名义做转让,但是要提供成立破产清算组的证明文件(必须是原件)。
问:什么是近似商标?
近似商标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的读音、字形、含义,或者图形的构造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商标。
例如:两商标中的图形相似、一图形商标与另一组合商标中的图形相似、一文字商标与另一图形商标所指同一事物、两商标的图形虽不近似但文字读音相同并无法区别其所指事物的、两商标虽然使用不同的文字但其含义相同的、商标设计思想和色彩相近,且整体观察容易混淆的商标。以上这些情况的商标,都为近似商标。
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人能否通过商标局办理马德里申请?
    答:目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还不能通过商标局办理马德里申请。
台湾地区申请人如在中国商标局有已经注册的商标或已经提交申请、并获得受理通知书的商标,可以通过商标局办理马德里申请。
问:如在马德里申请中指定欧盟将会覆盖哪些国家?
    答:如指定欧盟将会覆盖所有欧盟成员国(27国),即: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德国、丹麦、爱沙尼亚、西班牙、芬兰、法国、英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立陶宛、拉脱维亚、马耳他、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瑞典、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
 
问:什么是国际注册证?国际注册证是否代表马德里申请已注册成功?
    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对符合要求的马德里申请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国际注册证》并通知各指定缔约方的商标主管机关。
    《国际注册证》的内容包括该马德里申请的所有信息,如国际注册日,国际注册到期日期,注册人信息,商标,指定商品/服务,以及依据协定或议定书所指定的缔约方等。
    《国际注册证》表示该马德里申请已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并不代表在各指定缔约方已注册成功。各指定缔约方的商标主管机关在收到国际局通知之后,将会依据本国商标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核准注册或驳回申请都会在驳回期限内向国际局发相应通知,由国际局登记后转发申请人。
专利:
问:外观设计如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外观设计是知识产权领域一项特殊的客体,具有“技术”与“艺术”的特性,兼跨产业和艺术两大领域。因此,虽然外观设计在各国立法中可以得到外观设计专门法或者专利法的保护,但是著作权法的保护仍然是十分必要的。
在我国,著作权法虽未明确规定保护外观设计,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外观设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外观设计给予全方位的保护,比如美国对外观设计以专利法保护为主,但也以版权对其进行保护。  
外观设计与美术作品的关系: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将外观设计定义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工业品外观设计不仅有技术的特点,还有艺术的特征,可以说是在技术基础上的艺术。这种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截然不同的性质,使其实际上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非常接近。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对美术作品的定义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从上述定义比较可以看出,外观设计与美术作品的构成要素中有诸多重叠之处。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观念包括美学观念的表达形式,因而,当以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组成的富有美感的外观设计构成美术作品这一表达方式时,外观设计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外观设计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没有对外观设计的著作权保护进行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司法实践,外观设计只有在构成美术作品时,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美术作品按照其是否具有实用性,可分为纯美术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纯美术作品,是指仅供观赏的艺术作品,比如水彩画、雕塑、油画等;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的艺术作品,不仅可供观赏,还具有使用价值,比如造型独特的香水瓶等。因此,外观设计也可按纯美术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艺术成分和实用成分可分的外观设计,比如印有图画的地毯,图画与地毯是可分的,图画离开地毯其可供观赏的价值并未受影响,而地毯即使没有图画其实用性亦未受影响,此时两者分离后的图画可以作为纯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即对于艺术成分和实用成分可分的外观设计,可将其艺术成分的部分作为纯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对于其实用部分,著作权则不予保护。对于那些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可分的外观设计,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如果其同时具备独创性、可复制性、实用性和艺术性,则可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独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独立创作,而非抄袭或剽窃他人的作品;可复制性是指可以某种有形形式进行复制,这是作品得以传播的必备条件;实用性是指具有实用性功能;艺术性是指审美意境所达到的程度。在这些条件中,艺术性的判定是一个难点,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的判断也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在英特莱格公司诉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二审判决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艺术性则要求该物品具有一定的艺术创作程度,这种创作程度至少应使一般公众足以将其看作艺术品”。
外观设计著作权法保护的优势与局限性:
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相比,外观设计著作权保护有以下优势与局限性:
首先,著作权法保护成本较低,作品一完成即具有著作权,不需要如外观设计专利那样经过主管机关的审批及缴纳各种申请费和维持费,因此,对于那些更新较快的外观设计可寻求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较短,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相对较长,对于专利已到期的外观设计,在符合著作权法的条件下,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第三,著作权法对于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没要求,仅要求作品系独创的,因此对于那些不具备新颖性的外观设计来说,可以寻求著作权法的保护。当然,由于外观设计专利排斥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即在保护期限内权利人享有独占的对专利技术的垄断权,以最大限度地防止他人实施该技术方案。而著作权并不排除其他人独立创作的相同或近似的作品,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垄断性和保护效力强于著作权。因此,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各有利弊,权利人应根据自己的知识产权性质和类型,针对具体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保护途径。(知识产权报网) 
企业如何打好“专利”战?
世界经理人网站近日发起了“知识产权与创新”的调研活动,结果显示:35.6%的中国企业曾经因为知识产权问题失去了商业机会,55.4%的企业不会为自己的创新成果申请专利。此外,17.4%的受访企业即使在发现知识产权受侵犯的情况下,仍不会采取任何维权措施。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快,知识产权已成为当今各国及企业发展和博弈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的状况及其发展态势将直接影响到国家和企业的竞争力。知识产权使企业知识成果的归属得到了明确,使知识成果能为企业所合理地使用和推广,大大鼓励了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问:专利是不是能等等再说的事?
专家曾经说过:“没有专利的企业就像是靠着泔水生存,只能吃别人吃过的,没有营养,无法长大。”在专利时代,“蚂蚁吞大象”的逆转不再是神话,专利作为一把双刃剑,抓住是机遇,抓不住则将是绊脚石。
从企业长期发展来看,重视专利的企业一般都表现出强劲的后劲。但是,随着企业专利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企业在与专利打交道时也出现了种种误区。
以下是几个专利纠纷案例再次提醒企业,专利不是能等等再说的事……
  案例一:你不找它,它找你,专利成企业的“坎儿”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从事化学品生产的民企,去年开始拓展日本市场。前期还算顺利,但是,麻烦很快找上了门一家日本企业发来警告函,声称该企业产品侵犯了该公司专利,要求产品立即退出日本市场。代理商为此要求该公司赔偿几百万的经济损失,因为按照惯例与合同,由侵犯知识产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该公司承担。由于找了专业的代理人分析和处理,他们最开始认为可能侵权,但研究了3天资料后,终于峰回路转地找到了该公司产品与日本产品在原材料上的差异,就是这一个差异让该公司有惊无险地躲过了这一劫。有了这次教训,该公司马上开始着手为产品申请国内专利,以防止再出现这惊险一幕。
 破解:专利不是等企业有规模后才需要考虑的事
  这个案例只是目前大多企业发生专利纠纷的一个缩影,据了解,很多企业还存在这样一个误区:专利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需要考虑的事情,现在还是吃过苦头和尝过甜头的企业比较重视专利。
 知识产权专家库国家级专家何越峰采访中说:“我被问到最多的问题就是企业什么时候开始考虑专利问题合适?我的回答是,你的企业请得起一名司机时,就应该有自己的专利管理人员。其实,专利对于保护中小企业尤为有利。”何越峰提醒广大的企业:企业的“专利战略”可分三步走。在企业没有自己的技术与专利时,要避免使用专利技术,实施专利回避战略。等到企业有拥有专利的意愿、但研发能力又不足时,可以考虑专利购买策略。现在没有一个企业会自己开发所有技术,可以选择购买核心技术,自己开发外围的配套技术,一定要开发一个申请一个。等到发展到高级阶段,专利就是竞争力的“重器”,要注重实施专利保护策略了。那时候,要考虑布局、商用,专利是可以像房子一样低买高卖的。
  此外,大家一定要学会使用专利网站的资源。据统计,每年世界上会产生50万件具有价值的发明专利,可是到中国来申请专利的只有12万件,也就意味着只要不走出国门,在国内你可以免费使用这38万件的优质专利。
  案例二:一纸专利判决让企业起死回生
 不久前,某公司终于得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法院判决该企业对大金马构成专利侵权,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大金马的专利产品预应力方桩预制桩尖,并赔偿60万元损失。预应力方桩是作为房屋地基使用的一种建筑材料,与普通方桩相比能更有效地抵抗地震等灾害,这项技术大金马从2008年开始申报的专利,2011年获得授权。大金马在研制过程中投入了大量时间与资金,市场反响很好。但产品的畅销给生产传统方桩的企业带来很大打击。同时,这项技术又是研发困难但生产工艺并不复杂,某公司通过招聘大金马原技术工人的方法掌握了该工艺,并为了获得市场刻意打压价格,大金马为此遭受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并且失去了大部分市场。
  该企业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称:“60万元与公司遭受的损失并不成比例,但是我们要的就是这一纸判决,有了这张判决,企业就拿到了"尚方宝剑",可以清理市场了,如果一旦有招标机构使用侵权产品就将被一同起诉,所以没人敢再冒这个风险。”
  破解:专利作用大,但有的企业却用大炮打蚊子
  大金马的案例印证了专利的一个主要作用就是保护市场。但是,目前我市很多企业还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基于政策规定以及享受优惠条件等原因,有些企业仅仅为了申请立项或者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而申报专利,随后就束之高阁,并没有发挥专利真正的作用。负责人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申请专利就好像“跑马圈地”一样,表明这一区域属于你,别人不能再涉足,这就避免了激烈竞争,企业自然会有较高的收益。所以,如果专利不用来占有市场实在是丢了西瓜捡芝麻。
 何越峰提到,现在我们的很多企业认为要想占领市场就需要原创,大家将专利与原创混淆了。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在做的都是改良工作,原创非常少,这是多种原因造成的。没有原创可以原谅,但是很多企业做了改良技术不去申请专利则不能让人原谅。很多时候,你拥有一项产品的诸多外围技术后,完全可以与核心技术拥有者坐下来谈判,日本山地车就是使用外围改良技术包围核心技术的方法占有了全部的市场。
 此外,专利战略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专利预警查询,国外很多企业在投资一个新项目或者进入新市场前,都要对该领域进行专利预警分析,以免卷入专利纠纷遭受损失。但是,记者从几家专利代理公司了解到,目前我市企业能懂得运用这一专利战略的少之又少。有不少企业都是自己闷头做研究,等产品出来了,发现市场其实早就有同类产品。
  专利申报本身就是一项不小的学问。很多同行专利代理人告诉记者,我们不少企业并不知道专利申报了并不代表能保护自己的成果,还取决于怎么写专利授权书、如何设定保护范围等。此外,该在何时申报、在哪些地方申报等问题上,大多数企业也是没有明确想法。甚至有些企业会先把产品生产出来在市场上试用一段看看效果怎么样,好了再决定申报专利,而这是被严格禁止的。
版权:
问:著作权是否需要登记?
 著作权无须登记。
作品一旦完成,无论出版与否,作者都享有著作权。作品登记采取自愿原则,著作权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办理著作权登记手续。
问:著作权纠纷应该到哪里寻求解决?
①和解:当事人有自行解决的意向,可以协商处理版权纠纷。
②调解: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者(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等)调解著作权纠纷。
③仲裁: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④诉讼: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