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由此推出,只要是认为对自己有影响的商标,都可以提出异议。商标异议都是个案处理,且需要有大量的证明材料,不同的商标情况不一样,异议的结果也不甚相同。
商标异议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异议期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可按规定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异议理由可另附于异议书之后,并附上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复印件。
商标局将《商标异议书》副本转交被异议人,限期在三十日内答辩。逾期不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由商标局进行裁定。
商标复审申请:
一、复审申请类型:
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2.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申请
4.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6.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二、复审的时间
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裁定通知书或撤销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如有特殊原因,可在期满前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为三十天,但需缴纳延期请求费。
三、复审的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驳回复审或异议复审将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其他复审将做出维持或撤销该商标的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商标撤销申请
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1、因注册商标的撤销事由的差异,注册商标的撤销分为使用不当的撤销、注册不当的撤销、争议撤销三种。
2、根据《商标法》第44条相关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据此,请注意保留商标的使用证据,否则他人一旦以商标已经连续三年未使用之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请求,商标便有被撤销的危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