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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xi驰名商标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十五条保护驰名商标的处理决定,处理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抄报商标局。
  第十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制定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加强对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参与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不正当利益,违法办理驰名商标认定有关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驰名商标价值的波动 
        世界驰名商标的价值并非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单向上升,而是上下波动的。这种波动与市场环境变化有关,但最根本的还在于驰名商标之间的激烈的市场竞争。
        据专家分析,拥有世界驰名商标的公司其类型不一,销售额度相差很大,它们各具特色,没有完全相似的两家公司。然而,尽管这些公司千差万别,还是有着两个共同点:一是它们最有价值的资产就是驰名商标;二是这些驰名商标的价值越来越波动不定。
        1994年美国《金融世界》的调查结果显示:每一个世界驰名商标的价值都在变化之中,有的上升,有的下降,有的甚至出现负面值。种种迹象表明,拥有世界驰名商标的公司不可能高枕无忧。
       1. 驰名商标价值大跌情况
        胡佛公司因其有奖销售使其商标价值大跌。胡佛公司是梅塔格的分公司,生产真空吸尘器。他们采取了有奖销售的促销手段,顾客如果买一台“胡佛”牌吸尘器,就送给他一张飞机票。虽然订货像潮水般涌来,但奖品花费却大大超出了预算,同时也引起了等待领取奖品的顾客的不满。其结果,1994年“胡佛”商标的价值下降了79%。
       2. 驰名商标价值大升情况
        康柏公司的灵活竞争使其商标价值得以大幅度升高。康柏公司的竞争手段既简单而且有效,即始终以低价来击败竞争者,同时不惜重金作广告宣传,让人们都知道它是讨人喜欢的产品。其结果,1994年“康柏”商标价值上升了149%,并且争取到了该商品在全球的最大的市场份额。
       3. 驰名商标出现负面价值情况
        由于商标价值的计算是以利润为基础,加之商标实力推算出来的,因此那些亏损或盈利不多的公司,其商标价值就可能会出现负面价值。例如,美国国际商用机器公司的驰名商标“IBM”曾经是美国财富的标志,但由于其利润下降,1994年“IBM”商标价值出现了负值。可见世界驰名商标之间的竞争是异常残酷的,并非像人想象那样驰名商标价值有升不跌。
       4. 世界驰名商标价值排位有升降情况
        世界驰名商标排位的变化也可以反映出名牌之间的竞争状况。要想成为世界驰名商标并提升自己位置的排序,不公要考虑同行业之间的竞争,而且还要考虑不同行业之间的竞争。因为在本行业中名列前茅并不一定就能进入世界驰名商标的前列。问题的复杂性还在于:市场占有率的提高,并不一定就能保证其商标价值的提高。
        “万宝路”商标价值由1993年的世界第1位降为1994年的第2位,“可口可乐”商标价值则由1993年的第2位上升为1994年的第1位。
        “万宝路”商标的拥有者是美国菲利普•莫里斯公司。1993年春天,该公司总裁迈克尔•迈尔斯为了夺回失去的市场份额,决定将每包“万宝路”香烟的价格削减40美分,其结果,一方面在烟草行业取得了优势地位;另一方面将“万宝路”商标价值的世界第1位的宝座让给了“可口可乐”。其实这也并不难理解,由于“万宝路”香烟价格低,吸引了不少烟民购买,赢得了偏爱,而美国竞争对手(国民饼干公司)生产的“骆驼”牌香烟和“云丝顿”牌香烟销路大受影响,致命两种品牌的价格都下降了大约59%,“万宝路”香烟大出风头。但是,降低措施也使与“万宝路”商标有关的营业利润下降了32%,商标价值下降了36%,跌到1994年的330亿美元。
        可见,菲利普•莫里斯公司是以利润减少和商标价值下跌的双重代价才夺回失去的市场份额的。在1994年,该公司已经恢复了原有的价格水平,向“可口可乐”挑战,力争在以后的世界驰名商标价值排名表中荣登榜首。
       从几年来《金融世界》公布的驰名商标价值排名表中,人们很难看到位置名次不变的商标。竞争使它们处于动荡之中,甚至忽上忽下地大移位。如“柯达”由1993年的第7位上升为1994年的第4位,“摩托罗拉”由第13位上升为第8位,“惠普”由第16位上升为第11位;相反,“纽波特”由第9位降到第20位,“Pampers”由第12位降到第14位。
消费者主宰着驰名商标价值
        早期,人们购买商品时不认牌子,由于商品不足,没有挑选的余地。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供应量不断增加,新品牌不断涌现,人们开始追逐名牌产品,因为人们有了选择商品的余地和空间,消费者面对着呈现在眼前的众多世界名牌会产生过分的偏爱。但现代消费者已走向更为成熟的阶段。其成熟轨迹是从不认品牌到挑选名牌、从挑选名牌再到购买实惠性的商品。因此,那些声誉与商品实用性都好的名牌最容易在市场上取得较高的占有率。
        消费者的不断成熟,使驰名商标所有人在市场上的地位受到威胁,片面追求商标价值就有可能疏远顾客,失去已经取得的市场份额。这正是“万宝路”商标所有者菲利普•莫里斯公司在1993年降价的原因之一。其结果是市场份额上升,商标价值下跌。
      《商业周刊》中文版1994年第1期曾转载美国《商业周刊》的文章,题为《名牌商品失宠》,文章列举了“卡夫”牛奶、“万宝路”香烟、“宝洁”用品和“百事可乐”饮料的一些衰落数字,尔后着重从两个方面分析了原因。一是世界名牌商品价格不断提高,而质量变化不大;二是过多在采用短期促销手段,使消费者对价格异常地敏感。实际上,这两方面之所以对世界名牌发生负面影响,在于消费者的购买与消费习惯发生了变化,名牌意识转化为实用意识,归根到底,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主宰了世界名牌的价值。
       1. 消费者拒绝徒有虚名
        许多世界驰名商标的拥有者成绩卓著,但却忽视了消费者的基本要求,将驰名商标视为无所不能的东西,错误地认为可以不断地提高名牌产品的价格,而不改善其产品质量。例如“万宝路”香烟在10年中每年提价9.6%,使其价格大大高于杂牌对手的价格。百事可乐公司的“Frito-Lay”商标的商品,在1988年以后,每年提价3%。
        然而,90年代的消费者已与80年代的消费者大不相同。80年代,人们追求那种以摆阔为标志的挥霍性消费;90年代,人们似乎更重视实用性消费,缺少实用价值而将价格,质量和包装形象集于一身的产品受到冷落。正像中国实用型消费者所说:“只有在名牌产品同大陆货商品价格一样时,我才愿买名牌产品”。结果使那些提价的驰名商标商品的市场占有率下降。
       2. 促销使消费者看重价格
        由于80年代产品数量和种类激增,零售商要求厂家给予更大的折扣优惠,结果厂家广告费用从10年前占总成本的70%下降到90年代初的25%,减少的部分转给了零售商或用于其他促销活动,如价格优惠、有奖销售、发放优惠券等。这些短期性刺激工具增加了价格的敏感性,人们开始躲避价格不断升高的名牌产品,转而选择价格适中的非名牌产品,同时,也有按给予促销利益的多少选择品牌的倾向。例如,有的主妇每周花几个小时的时间浏览广告,剪下优惠的购物券,定期去商场选购。这无疑又是对名牌产品的挑战。可见名牌产品价格的提高与消费者购买偏好关系密切。
      总之,是消费者主宰着驰名商标的价值。